什么是保险基础知识?
首先什么是保险?保险是钱是,是钱买钱 是一种未雨绸缪的金融工具用来预防人生可能发生的风险 。
人寿保险一个保人:保障人身体和生命的安全 ,生、老、病、死、残,意外和疾病 。因为人会老,人会死。 人吃五谷杂粮,哪有不生病 。一个是保财: 人除了发生身体和生命的安全,还有可能发生经济分析 那我们失去财物传承和子女的教育 ,保财因为人会老,钱会跑,钱也会少 。即便如果是偶然,那养老就是必然 。
人寿保险十大基础知识?
1、一旦买了保险,想要退保就不合算了。
现实情况:可以退保,但一定会有损失。退保日期最好是2年后。
2、保险金=赔偿金。
现实情况:大多数保户得到的实际理赔金额,一般都小于保险金额。
在许多险种的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中都明确规定,该险种的最高保险金额是多少,即在出险时最多只能赔付的限额。但在具体的理赔过程中,还要根据被保险标的的损伤或破坏的程度而定。因此,保户实际得到的理赔金额常常小于保险金额。
3、物价上涨,钱会贬值,所以还是不要买保险。
现实情况:货币贬值是整个社会的事,即使不投保也同样躲不过。
4、主险失效时,附加险还可以继续。
现实情况:主险是指可以单独投保的保险险种;附加险指不能单独投保,只能附加于主险投保的保险险种。主险因失效、解约或期满等原因效力终止时,附加险效力也随之终止。
5、买保险之前,首先要做的是挑选保险公司。
现实情况:首先要挑选的是保险代理人。
6、万能寿险可能会取代传统保险。
现实情况:如果客户的需求变化性不大,那么传统寿险有时会更加适合。万能寿险是一种具有高度灵活性的寿险,与传统寿险相比,具有保费、保额可变,缴费、领取方式也可按自身意愿随时调整的特点。
7、买两全保险最划算。
现实情况:保险公司为你提供双重保障的背后,意味着你也要为此付出更多的保费。两全保险是对定期寿险的改良,当保障期满时,如果被保险人依然生存,公司将给付满期保险金,也就是“生死两全”,都可以获得理赔的意思。正因如此,两全保险的保费要比定期寿险高出很多。
8、犹豫期条款可有可无。
现实情况:如果在10天内发现保险合同的描述,和代理人的述说不相吻合的话,就可以无代价的行使变更、换保甚至是退保。
9、投连险还是不买为妙。
现实情况:当你已经购买了足够多的保障型产品时,可以考虑购买投连险。
10、保单都有现金价值。
现实情况:每年续保的意外险、健康险是纯消费型保险,没有现金价值。定期寿险往往中间会有很少的现金价值,开始和结束时没有。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长期保单都有现金价值。通俗地说,现金价值就是投保人退保时可以领取的金额。
总结保险基础知识的要点?
要抓住要点,保险基础知识主要的地方在如下几个方面:
1、保险责任。
2、除外责任(以上两项很重要,每个险种认真学一遍后,不管以后怎么变,都不离其宗)。
3、保险费率,及不同缴费方式下的具体处理办法。
4、保险期限,注意生效期的不同规定,宽限期,观察期等不同的“期”。
5、保险标的等等只要认真学了一两遍,就能把不同的条款的精髓搞懂,以后就学的快了哦
购买保险的基本知识和技巧?
方法/步骤分步阅读
技巧一:投保尽量”从一而终”
保险公司对于自己的固定客户都会便宜一些。因此,就投保人来说,如果其需要的保险品种区别不大时,选定一家保险公司进行投保,这样一方面投保人会减少”转移成本”,即投保人重新花费在定位保险公司上的精力和时间,又可以减少自己的费用产出。
技巧二:优先选择第三方平台投保
如今很多保险公司都推出了第三方平台,比如平安保险商城,商城中有很多不同种类的保险产品,可以满足不同的保险需求,而且投保的方式更为简单快捷,可以为投保人省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另外,发生理赔时,第三方平台会协助您向保险公司索赔,更为专业高效。
技巧三:多留意保险行业动态
在投保之前,可以做一个事前调查,比如提前在媒体上,比如互联网、电视、报纸中了
解保险行业的动态,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金融动态、国家政策和利率变化等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自己制定一份最为适合的保险计划。
保险实务基础知识?
从三个方面来了解保险的基础知识:
01,风险与保险概述
02,保险合同基础知识
03,保险基本原则
一,风险与保险概述
风险是在特定的客观情况下,在特定的期间内某一事件的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之间的差异程度,差异程度越大,风险越大。
这里面有两个要素,“客观性”和“普遍性”。
客观性:风险是独立于人类意志的客观存在,即风险的存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普遍性:风险无处不在,科学技术的发展使生产力得到了空前的提高,但人类面临的风险并没有减少。
风险的分类–
按性质分:
纯粹风险(如火灾、疾病、意外等)
投机风险(如赌博、炒股等)
按潜在损失形态分:
财产风险(如车辆、设备、厂房等)
人身风险(如疾病、伤残等)
按产生原因分为:
静态风险(如疾病、地震等)
动态风险(政策变化、老旧技术交替等)
通过以上简单解析可以得知,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风险损失三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风险因素引起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又会导致风险损失。
举个例子:
汽车刹车失灵导致车祸,造成车辆损失及乘员的受伤。
那么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汽车刹车失灵为风险因素,车祸为风险事故,车损及人伤为风险损失。
风险与保险的关系
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自然前提,同时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保险是一种有效、传统的风险处理方式。
可保风险的条件
首先风险不是投机性的,对个别标的而言风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对大量的标的而言,风险的发生具有必然性,风险的发生是客观的,同时风险会至较大的损失。
财险保险基础知识?
财产保险基础知识——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财产保险基础知识——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雷击;
(三)爆炸;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财产保险基础知识——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第八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财产保险基础知识——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帐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第十一条 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帐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帐面余额。
第十二条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
财产保险基础知识——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所定的比例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第十七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 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财产保险基础知识——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基础知识——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