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文处理?
公文处理是指对公文的撰写、传递与管理。公文管理是公文处理的重要内容。一般来说,公文处理包括三大环节:即公文的形成;公文的处理;公文的管理。这三个环节环环相扣,缺一不可。在公文形成-公文处理-公文管理的整个流程中,公文管理是公文处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行政机关日常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它是使公文得以形成并产生实际效用的全部活动,是机关实现其管理职能的重要形式。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公文种类;第三章 公文格式;第四章 行文规则;第五章 公文拟制;第六章 公文办理;第七章 公文管理;第八章 附 则。
公文处理原则?
公文处理的基本原则有:法制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全面质量原则、时效原则、集中统一原则、党政分工原则、保密原则、简化原则。公文处理是对公文的撰写、传递与管理,使公文形成并产生实际效用的全部活动。法制原则是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调整和规范公文处理活动,将处理方法、程序手续、行为准则进行法规化和制度化。
简化原则是为了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在保证具有相同功能的前提下对有关事务化繁为简。
公文的处理程序及特点?
公文处理程序指机关公文的传递、签收、登记、分办、拟办、承办、催办、办结、立卷、归档和销毁。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各个环节,应力求当日事当日毕。
公文特点:
1、内容和程序的合法性:公文的具体内容和制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否则无效
2、形式和格式上的规范性
3、公文语体的简明性,观点严谨、鲜明,文字朴实、庄重
4、对机关工作的依赖性。机关工作是公文形成的基础,公文是机关工作的专用工具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一九八七年二月十八日发布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一修订。
基本介绍
内容简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有关专业知识。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行文要少而精、注重效用。
第六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公文由文秘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第八条 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二)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三)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四)指示
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
(五)公告、通告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六)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七)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一)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二)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时间等部分组成。
(一)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
(二)秘密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绝密”、“机密”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三)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报的公文,应当在首页注明签发人姓名。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八)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非法规性文件,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九)成文时间,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文件应当标注主题词;上报的文件,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一)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在民族自治地方,可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一条 公文用纸一般为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也可以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第十三条 政府各部门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互相行文,可以向下一级政府的有关业务部门行文,也可以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和职权规定,向下一级政府行文。
第十四条 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十五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有权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十六条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及其部门与同级党委、军队机关及其部门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单位不宜过多。
第十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第十八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得直接送领导者个人。
第十九条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在报刊上全文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可不再行文。同时,由发文机关印制少量文本,供存档备查。
第五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二十三条 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紧急公文,应当提出办理时限。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迅速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凡涉及其他部门或者地区的问题,主办机关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或者地区协商、会签。上报的公文,如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应当如实反映。
第二十六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者几个部门联合发文。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后,也可以由部门发文,文中可以注明经政府同意。属于要求解决的具体问题,应当按照部门职权范围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送领导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查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查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查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查办。对下发的重要公文,应当及时了解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炼,书写工整,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具体的年、月、日。
(四)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五)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六)用词用字准确、规范。文内使用简称,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第二十九条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第三十条 公文由本机关领导人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必须由正职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经授权,有的公文可由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签发。
第三十一条 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应当视为同意。
第三十二条 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用笔用墨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
第三十三条 公文送领导人签发之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与有关部门、地区协商、会签,文字表述、文种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上报的公文,如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上级机关的文秘部门可退回呈报单位。
第三十五条 上级行政机关的秘密公文,除绝密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下一级机关负责人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制,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电混用。
第三十六条 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
第六章 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三十七条 公文办完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电报随同文件一起立卷。
第三十八条 公文归档,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要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以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三十九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立卷,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
第四十条 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证明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第四十一条 案卷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四十二条 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人批准,可以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当进行登记,由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行政法规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处理办法,由外交部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公文处理指的是?
公文处理是指对公文的撰写、传递与管理,它是使公文得以形成并产生实际效用的全部活动,是机关实现其管理职能的重要形式。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公文处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公文处理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在整个大环节中,公文处理包括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三大内容。
细分下来则是:
一、办理收文
(1)拟办。由部门负责人或有关具体工作人员经过对公文进行认真的阅读分析,提出建议性的处置意见,供有关领导者审核定夺。
(2)批办。即机关领导者或部门负责人对公文提出处置意见。
(3)承办。即有关工作人员按批办意见具体处置公文所针对的事务和问题。
(4)注办。即由承办人签注公文承办情况,以备忘待查。
二、组织传阅与催办查办
(1)组织传阅。指独份或份数很少的公文需经多部门或多位工作人员阅知处理时,使公文在他们中间得到有效传递和阅读。
(2)催办。由公文处理管理机构根据承办时限和其他有关要求对公文承办过程实施的催促检查。
(3)查办。由公文处理管理机构或其他专门组织对重要公文实际执行情况所进行的核查协办工作。
三、处置办毕公文
(1)立卷归档、清退、暂存、销毁等。
公文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使公司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部门的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必须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应发扬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公文统一由办公室文秘人员收发、分办、用印、立卷。
第五条 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确保国家机密。
公文种类
第六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请示
请上级指示和批准,用“请示”。
(二)报告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用“报告”。
(三)指示
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
(四)布告、公告、通告
对公众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布告”。向国内外宣布重大事件,“用公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件,用’通告’。
(五)批复
答复请示事项,用“批复”。
(六)通知
传达上级的指示,要求下级办理或者需要知道的事项,批转下级的公文或转发上级、同级和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用“通知”。
(七)通报
表扬好人好事,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以及需要所属各单位知道的事项,用“通报”。
(八)决定、决议
对某些问题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用“决定”。经过会议讨论通过,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九)函
平行的或不相隶属的单位之间互相商洽工作,向有关主管部门请示批准等询问和答复问题,用“函”。
(十)会议纪要
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有关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的,用“会议纪要”。
公文格式
第七条 公文格式一般包括: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单位印章、发文时间、抄送(抄报)单位、公文字号、主题词等。
(一)公文的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发文单位和公文种类。?除批转法规性文件外,公文标题一般不加书名号和其他标点符号。
(二)向上级请示的公文,一般只写一个主送单位;如果需要上报另一个上级单位时,可以用抄报的形式。
(三)发文时间,以领导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单位签发的日期为准。
(四)公文字号一般包括单位代号、年号、顺序号。几个单位联名发文,只标明主办单位的公文编号。
(五)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单位名称之前,注明附件的名称和件数。
(六)收、发文单位应写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发文,应将主办单位排列在前。
(七)文字一律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第八条 公文纸一般用16开,在左侧装订。“通告”等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行文关系。
第九条 对上级单位组织的请示或报告,用单位组织名义发文。
第十条 对市政府及政府各部、委、局,对市局及市局处室的请示或报告,与不相隶属单位协商工作等,用行政名义行文。
第十一条 内部行文,可按问题的种类和性质,用分公司或部门名义行文。分公司、各部门不得联合行文,部门之间不要用发文形式解决一般性的问题。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一般不得越级行文。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的,应当抄报越过的单位。
第十三条 向上级请示的公文,应一文一事,主送一个单位,不要同时抄送下级单位,不要直接送领导者个人(除领导直接交办外);向下级单位的重要行文,可以抄报直接上级单位。
第十四条 按照一级抓一级的管理原则,公司行文原则上只发到各分公司和各部门,不直接发到下属子公司。
第十五条 发文应根据需要确定主、抄送单位,不得滥发。
公文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收文处理。一般包括登记、分办、拟办、批办、催办等程序。
(一)上级发来的文件及注有密级的简报、电报、资料和平级发来的文件,均由文秘人员统一签收、开拆、登记、呈阅、分发并按不同类别进行分类处理。其中内容重要的急件,及时呈送领导阅批,如领导出差,立即送办公室领导处理。
(二)承办人应根据文件规定的传阅范围或领导指示,安排传阅或办理。领导人之间不宜直接横向传递,以免积压或传失。
(三)凡需办理的公文,应先送办公室主任签批意见,再分送给有关部门办理或送领导批示后办理。办公室主任在签批公文时,认为无需送领导阅批的一般性公文,可根据公文内容和性质直接批有关部门阅办。各单位收到急件时,应在3天内答复并退回文件,一般要办理的文件,一周内应办理并退文件,最迟不能超过15天。需要研究而不能马上处理的,也要先书面或口头简要回复。
(四)加强公文检查催办工作。文秘人员对有领导批示的公文及本公司发出的文件,要认真督促、催办,以防积压或漏办。各分公司、各部门对上级发出的文件,需要汇报贯彻执行情况的,要及时检查反馈。
(五)领导参加重要会议带回的文件,在汇报和传达后,应将会议文件交文秘人员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发文处理。一般包括拟稿、审稿、签发、缮印、校对、用印、封发等程序。
(一)草拟公文的要求:
1.要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应尽量与原来的有关政策相衔接,并加以说明。
2.情况要确实,观点要明确,文字要精练,条理要清楚,层次要分明,标点符号要正确,篇幅要力求简短。
3.引用的公文要写明发文机关、公文编号、标题和发文时间。
4.草拟公文必须使用统一格式的的公文稿纸,文件字迹要清楚,文面应保持整洁,凡是文面凌乱不清的,要重新清稿。
5.数字的写法。正式文件中,除文件编号、统计表、计划表、序号、专用术语和百分比必须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外,其他用汉字书写。
6.章节序数的写法。一般应按下列顺序排列: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7.不要滥用简称。年月日、人名、地名、文件名称、事物名称等,一般不要简称。
(二)公文审核。公司的文稿在送领导签发前,应由起草文件部门负责人审核后送办公室核稿。以工会、社团名义发文的,由董事会和分管领导审核。
审核的重点:
1.是否需要行文。
2.是否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与本单位发过的公文是否衔接。
3.提出的要求和措施是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4.处理程序是否完备,行文关系、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规定。
5.文字叙述是否符合文法和逻辑,标点符号是否正确。
审核时如发现不妥之处,必须进行修改,属于重要的原则性的问题,应退回原承办单位修改,改动过大的,要重新抄正。
(三)公文签发。公司行政文件,由分管副总经理签署意见后,由总经理签发。工会、社团的一般性文件,由分管领导签发,重要文件,由最高行政领导签发。
(四)公文拟稿、改稿和签发,一律用钢笔,禁止使用铅笔和圆珠笔。
(五)签发后的公文不得再作任何修改。若确需修改,必须重新送签。
(六)公文签发后,由文秘室负责打印、盖章、装订、登记、分发。打印文件要美观大方,符合公文格式。装订要整齐牢固,不漏页、错页、粘页。印章盖在年、月、日的中上方,上沿不压正文,下沿略压年、月、日,如正文末页无空档,可另起一空白页注上日期盖章,并在该页的左上方标明“此页无正文”字样。
(七)公文校对以原稿为准,非承办人不得擅自改动原文。校对未发现的差错,由校对人员负责;校对后,打字员没有改正的,由打字员负责。
第十八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要及时送交文秘人员整理立卷,个人不得私自保存应存档的文件。
文件的管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文书的处理管理工作,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保密纪律教育,做好文件的管理工作。严禁将秘密文件带往公共场所或家中。文件传递过程中,必须办理登记、签收、注销等手续,并按照收文薄检查归档,以防遗漏。
第二十条 各单位工作中形成的文书,包括文件、会议记录、决议、照片、图表、录音带、录像带等有保存价值的资料,都必须由承办人收集齐全,分类整理,移交文书或有关人员核对整理后,于次年第二季度送交档案室归档,各单位、各经办人不得越期自行留存应该归档的文件。
第二十一条 没有存档价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由档案室鉴别、登记后销售。本细则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公文处理流程详细?
公文处理具体操作流程:
1.第一阶段:公文的收受与分流
(1)签收。指履行规定的确认、清点、核对、检查、签注手续后,机关设置的外收发人员、通讯人员从发文机关、邮政部门、机要通信部门、文件交换站,或通过自备通信设备收取公文。
(2)外收文登记。即由外发人员在完成签收工作后,对收文情况做出简要记载。
(3)启封。即外收文登记完成后,公文送至机关统一或分别按内部机构设置的内收发部门 (或人员),由其签收后,统一启封或径送有关领导者亲启。
(4)内收文登记。即由内收发人员对收文情况做出较详细记载。
(5)分办。即经对收文进行分类筛选后,由指定的有关人员根据公文的重要程度、各部门职责分工及有关程序规定将公文分送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阅知办理。
(6)摘编。由文件管理人员对部分准备投入办理过程的重要文件进行的加工活动,主要是针对这些文件写文摘、提要、综述,汇集有关数据资料等。
2.第二阶段:办理收文
(1)拟办。由部门负责人或有关具体工作人员经过对公文进行认真的阅读分析,提出建议性的处置意见,供有关领导者审核定夺。
(2)批办。即机关领导者或部门负责人对公文提出处置意见。
(3)承办。即有关工作人员按批办意见具体处置公文所针对的事务和问题。
(4)注办。即由承办人签注公文承办情况,以备忘待查。
3.第三阶段:组织传阅与催办查办
(1)组织传阅。指独份或份数很少的公文需经多部门或多位工作人员阅知处理时,使公文在他们中间得到有效传递和阅读。
(2)催办。由公文处理管理机构根据承办时限和其他有关要求对公文承办过程实施的催促检查。
(3)查办。由公文处理管理机构或其他专门组织对重要公文实际执行情况所进行的核查协办工作。
4.第四阶段:处置办毕公文
包括:立卷归档、清退、暂存、销毁等。
扩展资料
一、公文特点:
1、内容和程序的合法性:公文的具体内容和制定程序必须, 符合法律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否则无效。
2、形式和格式上的规范性。
3、公文语体的简明性,观点严谨、鲜明,文字朴实、庄重。
4、对机关工作的依赖性。机关工作是公文形成的基础,公文是机关工作的专用工具。
二、草拟公文,从构思到脱稿都要一丝不苟。动笔前应当做到:
1. 了解领导意图,弄清本文件的性质、行文目的、任务和范围;
2. 认真阅读有关文件,明确政策界限;
3. 熟悉业务,必要时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实际情况,掌握工作规律。
文件起草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 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和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
2. 简明扼要。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3. 谦虚谨慎,勤勉及时。
4. 贵在得“体”。合乎体式,合乎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