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互联网广告?
互联网广告就是通过网络广告平台在网络上投放广告。利用网站上的广告横幅、文本链接、多媒体的方法,在互联网刊登或发布广告,通过网络传递到互联网用户的一种高科技广告运作方式。
与传统的四大传播媒体(报纸、杂志、电视、广播)广告及备受垂青的户外广告相比,互联网广告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是实施现代营销媒体战略的重要一部分。Internet是一个全新的广告媒体,速度最快效果很理想,是中小企业扩展壮大的很好途径,对于广泛开展国际业务的公司更是如此。
2018年上半年,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互联网广告案件8104件,同比增长64.2%;罚没金额达到11668.70万元,同比增长17.0%。
网络广告有哪些类型?
网络的全球覆盖性和高速的信息传播速率,使得网络广告这一新兴的推广渠道已经逐渐成为了传媒行业的新宠,网络广告已成为广告业新的经济增长点。与传统媒体广告相比较,网络广告有着丰富独特的形式和优势特点,并且随着宽带网的进一步普及,新的广告形式还将层出不穷,目前在网站页面上常见的网络广告形式大致有以下几种:
1、 品牌图形广告品牌图形广告主要包括旗帜广告、按钮广告、鼠标感应弹出框、浮动标识/流媒体广告、画中画、摩天柱广告、通栏广告、全屏广告、对联广告、视窗广告、导航条广告、焦点图广告、弹出窗口和背投广告等形式。
2、文本链接广告文字链广告是以一排文字作为一个广告,点击进入相应的广告页面,主要的投放文件格式纯文字广告形式。
3、视频广告以在线视频为载体的网络广告形式,包括嵌入式视频广告(前置式广告、后置式广告、间隙型广告)、频道页全背景广告、视频冠名广告等。
4、富媒体广告富媒体广告主要包括插播式富媒体广告、扩展式富媒体广告和视频类富媒体广告等形式。是一种由于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而诞生的网络广告形式,是指综合运用多种声音、影像等特效媒体手段在网络上提供类似电视效果的广告。包含下列常见的形式之一或者几种的组合:流媒体、声音、Flash、以及Java、JavaScript、DHTML等程序设计语言。富媒体可应用于各种网络服务中,如网站设计、电子邮件、Banner、Button、弹出式广告、插播式广告等。随着宽带的日益普及,富媒体广告的广泛应用使得网络媒体的元素日渐丰富,其表现力和冲击力给网络广告带来新的动力。艾瑞市场咨询认为,富媒体广告的展现力会越来越接近电视广告,在媒体受众中的影响力会逐步提升,它作为传统电视广告一种延伸形式,在品牌企业中的使用将逐步增加,推动网络营销更具感染力。
5、分类广告分类广告指将各类短小的广告信息按照一定方法进行分门别类,以便用户快速检索,一般集合放置于页面固定位置。网络分类广告类似于报纸杂志中的分类广告,是一种专门提供广告信息服务的站点。在站点中提供出按照产品或者企业等方法可以分类检索的深度广告信息。这种形式的广告对于那些想了解信息的访问者提供了一种快捷有效的途径。分类广告的内容多为出售、招聘、租让、家政等与人们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小规模的商业信息。由于分类广告最能体现互联网的搜索和交互功能以及跨地域的优势,其定向投放能力和受众区分能力都较普通的旗帜广告与巨幅广告来得出色,越来越多的受众已经开始习惯于在网络上查询分类广告。而原本分类广告的最初载体———报纸则渐渐失去这部分市场份额。
6、电子邮件广告电子邮件广告通过向用户发送带有广告的电子邮件来达到广告效果。电子邮件广告具有针对性强的特点,可以使其针对具体某一用户或某一特定用户群发送特定的广告。电子邮件广告的方式有两种:分别是直邮广告或邮件注脚广告。直邮广告就是把一段广告性的文字或网页发给用户;邮件注脚广告则是在邮件注脚处添加一条广告,链接到厂商公司主页或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特定页面。发邮件的速度特别快,一般一天可以发五十多万封。广告成本极低,广告覆盖面广。而对于部分电子邮件的受众却是不厌其烦。他们或许不是厂商的目的客户,却也收到了众多电子邮件广告。这就要求厂商在投放电子邮件广告时,必须要认真选择精准的数据库,确认收件人是对自己产品和服务感兴趣的目标客户。
7、插播式广告插播式广告的英文名称叫“Interstitial”,不同的机构对此的定义可能有一定的差别。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www.CNNIC.cn
)关于网站流量术语的解释中,将 Interstitial 定义为“空隙页面”,是这样描述的:“空隙页面是一个在访问者和网站间内容正常递送之中插入的页面。空隙页面被递送给访问者,但实际上并没有被访问者明确请求过。” 它们有点类似电视广告,都是打断正常节目的播放,强迫观看。插播式广告有各种尺寸,有全屏的也有小窗口的,而且互动的程度也不同,从静态的到全部动态的都有。浏览者可以通过关闭窗口不看广告(电视广告是无法做到的),但是它们的出现没有任何征兆。
8、搜索引擎广告基于搜索引擎及其细分产品的各类广告,包括排名类产品(竞价排名和固定排名)、内容定向广告(如精准广告)、品牌广告等多元广告。搜索引擎广告的表现形式为显示在搜索结果页面右侧的网站链接广告,属于按点击次数收费的类型。由于搜索引擎是网民查找信息最常用的手段,人们查找信息的同时也给企业推广产品和服务创造了绝佳的机会。故这种不易引起受众反感的关键字广告是许多厂商乐于采用的网络广告形式。
9、其他形式广告其它形式网络广告包括了数字杂志类广告、游戏嵌入广告、IM即时通讯广告、下载软件广告、互动营销类广告、屏保广告、书签和工具栏广告、指针广告和无线网络等形式。
互联网广告的卖点?
1、互联网广告推广优势:
1)投放资源多,投放广告媒体资源多(包括现在比较火的抖音、快手、腾讯广告等)、广告位多、广告展现形式多、人群标签多;
2)投放灵活,费用预算、广告计划、素材、人群、媒体、广告位、终端、区域等可以灵活定向投放;
大家可以根据自己公司的实际情况,选择切实可行的网络品牌推广方式,各种推广渠道可以交叉使用。
如果已经是大品牌企业(或是以品宣为主的),主要是维护品牌或推广新品,也有相当的经济实力,那就线下线上广告进行组合,实现全终端覆盖,投放比例建议线上60%,线下40%,相信效果会更好。
如果是偏传统行业的中小企业做活动,且针对的是全国市场,那建议全部做线上广告,因为投放区域、人群、费用可以精准预算和管控,效率高,同时还能得到全国各个区域的活动数据。如果只是小区域,如一个城市,可以线下线上同时进行,线上线下广告费占比6/4。
如果是电商、游戏、应用类、金融类等互联网用户黏性强的客户,那就100%投互联网广告吧,费用、数据、效果一目了然。
互联网广告四个类别?
根据不同的创意类型,互联网广告分为:
横幅广告、文字链广告、富媒体广告、视频广告、社交广告、移动广告、邮件定向营销广告等。
横幅广告
它是展示广告中最典型也是最传统的形式。一般嵌入在网页中比较固定的位置,需要占据一定的版面空间。当没有广告爸爸投放时,会自动放置默认的素材。早期,横幅广告就是一张静止的图片,后来可能是一段Flash或者其他动态图。
汽车之家横幅广告
移动互联网广告中的banner广告就是横幅广告。计费方式一般为CPC(每点击一次的成本)结算,价格浮动较大。
京东的banner广告
文字链广告
听名字我们就能大概知道,这种广告是由文字的超链接形式组成的,展示广告中采用比较多,由于视觉上是文字的形式,它比较考验文案的水平,只有文字吸引吃瓜群众了,才会有点击文字链接的可能。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第六条 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七条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第八条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第九条 互联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条 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需具备的主体身份、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
互联网广告主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十一条 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
第十二条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
第十三条 互联网广告可以以程序化购买广告的方式,通过广告需求方平台、媒介方平台以及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等所提供的信息整合、数据分析等服务进行有针对性地发布。
通过程序化购买广告方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清晰标明广告来源。
第十四条 广告需求方平台是指整合广告主需求,为广告主提供发布服务的广告主服务平台。广告需求方平台的经营者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
媒介方平台是指整合媒介方资源,为媒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提供程序化的广告分配和筛选的媒介服务平台。
广告信息交换平台是提供数据交换、分析匹配、交易结算等服务的数据处理平台。
第十五条 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的成员,在订立互联网广告合同时,应当查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 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
(二)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
(三)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第十七条 未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仅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八条 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对广告主自行发布的违法广告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广告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的有关当事人,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互联网广告后台数据,采用截屏、页面另存、拍照等方法确认互联网广告内容;
(五)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二款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广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的广告未标明来源的;
(二)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和本办法规定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互联网广告的特点有哪些?
网络广告无处不在,它具有哪些特点呢?
1 网络广告的传播范围广,不受时空的限制,可以通过互联网把广告信息全天候、24小时不间断的传播到世界各地。我国网民数量巨大,而且还在快速发展,这些网民具有较高的消费能力,是网络广告的受众,他么可以在世界任何地方的互联网上随时随意的浏览广告,这种传销效果是任何一种传统媒体都无法达到的。
2 众所周知,报纸广告、杂志广告、电视广告、广播广告、户外广告等都具有强迫性,都是要千方百计吸引你的视觉和听觉,强行灌输到你的头脑之中。而网络广告则属于按需广告,具有报纸分类的广告的性质,却不需要受众彻底浏览,可以自由查询,并根据潜在顾客的需要主动呈现和展示,这样就节省了整个社会的注意力资源,提高了广告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 利用传统媒体做广告,很难准确的知道有多少人接触了到了广告信息,以报纸为例,虽然报纸的读者是可以统计的,但是刊登在报纸上的广告有多少人阅读却只能估计推测而不能精确统计。至于电视、广播和路牌等广告的受众人数就很难估计了,而在互联网上,可以通过权威、公正的访客流量统计系统,精确的统计每个广告的浏览人数以及这些用户的查阅时间和地域分布,从而有助于正确评估广告效果,进一步优化广告投放策略。
4 在传统媒体上做广告时,一旦发版就很难更改,即使可更改往往也需要付出很大的经济代价。而在互联网上做广告能按需要及时更改广告内容,当然也包括修正错误,这样,经营策略的变化可及时得到实施和推广。
5 网络广告的载体基本都是多媒体、超文本格式文件,只需受众对产品感兴趣,仅需请按鼠标就能进一步了解更多、更详细、更生动的信息,甚至还能让消费者亲自”体验“产品、服务或品牌,如果用虚拟现实等新技术,可以让顾客身临其境般感受商品或服务,并能在网上预定、交易、结算,大大曾加了网络广告的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