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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事故报告的责任人所在单位为事故报告的责任单位 什么是事故报告的责任人

什么是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指的是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

什么是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指的是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

事故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是否有人员伤亡,大致伤亡人数,涉及的重要财物损失,以及事故发生后你们单位所采取的主要处理措施,是否有发生次生灾害或者再次发生事故的可能性等等。

按照生产线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内容,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一小时之内,将事故上述内容上报至行业主管部门,当地政府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违反的将按照迟报查处。

事故报告时间和流程?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的级别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且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6个小时内)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4个小时内)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2个小时内)

  (四)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事故报告应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的简要经过是对事故全过程的简要叙述。核心要求在于“全”和“简”。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1)对于人员伤亡情况的报告,应当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

2)对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主要指事故所导致的建筑物的毁损、生产设备设施和仪器仪表的损坏等。

3)由于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情况直接影响事故等级的划分,并因此决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后续重大问题,在报告这方面情况时应当谨慎细致,力求准确。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事故的补报。

1)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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